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校内教育基金资助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4月12日修订)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推动教育科研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办学实践,加强学校教育基金资助立项项目的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申报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我校的建设与发展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可操作性。
3.符合学术道德相关要求。
第三条 课题负责人条件
凡本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均可申报。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推荐。
第四条 课题管理
1.课题立项申报
(1)根据课题指南,结合本人或单位教育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基金资助课题·立项申报书》。
(2)《申报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高教研究所。
(3)每一申报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负责承担的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2.课题过程管理
(1)按照课题计划完成时限开展研究工作。
(2)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
3.课题结题鉴定
(1)按照完成时间要求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结题鉴定。
(2)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学校颁发结题证书;未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第一次未通过按照暂缓结题管理,在给定的研究时限组织第二次结题鉴定。如未通过第二次结题鉴定,给与撤项处理,追回全部课题资助经费。
第五条 课题经费资助
为了鼓励教师的教育科研工作,学校将对立项的课题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科技专著出版费及课题立项、评审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经费由高教研究所和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课题变更
(1)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不得变更研究计划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计划内容,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教研究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批准而变更计划内容的,按未完成研究计划处理。
(2)如需变更课题负责人,原课题负责人及拟任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教研究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 课题组织
(1)高教研究所具体负责课题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日常管理、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成果的宣传推广等。
(2)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委相关规定者、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撤销课题并追回其研究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高教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