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教育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8年4月12日修订)
为了规范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2017 年 7 月修订)》和学校有关科研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使用原则
应当以出优秀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经费开支范围
1.课题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2.经费开支范围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
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
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6)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7)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三、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1.课题主持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预算,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2.跨单位合作的课题,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四、教育科研经费的管理
1.高教研究所是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监督管理、报销审核签字;财务处为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的核算和审核部门,负责办理审核及相关报销手续,并分课题核算。
2.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3.教育科研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4.教育科研课题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5.课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6.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当会同课题管理部门、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7.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8.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课题的结余资金和因故被撤销的课题的已拨资金,课题主持人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9.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使用督查监管
1.高教研究所是课题经费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课题主持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3.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课题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课题主持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课题管理部门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课题资金管理的职责,课题主持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课题信息并认真遵守课题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5.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对课题主持人在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课题主持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高教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