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8年4月12日修订)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服务,为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推动教育科研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办学实践,加强学校教育基金资助立项项目的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鼓励教师参与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教育科研能力和水平。
二、课题类别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包括国家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课题几类,以上课题属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还包括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以及专项课题等类别。
2.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以及专项课题几类。
三、我校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级别的认定
1.国家级项目
A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C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各类课题和专项课题
2.省部级项目
A类: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和重点课题
B类: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
四、课题申报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我校的建设与发展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可操作性。
3.符合学术道德相关要求。
五、课题主持人条件
凡本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均可申报。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推荐。
六、课题管理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2017年7月修订)》《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管理。
2.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照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7年6月修订)》《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实
施细则(2012年4月修订)》管理。
3.立项、结题鉴定与评审
按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每年组织一次课题立项和课题结题鉴定工作。
七、课题变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5.因故申请中止或撤销课题。
未经全国或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受理结题申请。变更申请以收到全国或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批复为准。提交申请的时间,应早于提交结题鉴定半年。
八、课题撤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全国或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立项资格,追回课题资助经费: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4.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5.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6.研究周期内未完成课题,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立项资格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全国或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九、成果宣传、推广
1.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全国和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
2.全国和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须标注“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等字样。
十、课题组织
学校高教研究所负责校内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一、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高教研究所。